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06 20:25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推动乡镇企业深化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发展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乡镇企业集团,是指以实力强大的乡镇企业或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控股公司为核心,以资产和生产经营联结为纽带,由若干个企业、事业法人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多层次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第三条 乡镇企业集团可先在本地区范围内组建。有条件的,应积极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企业集团。重点扶持乡镇企业向大规模、高科技、外向型方向发展。第四条 乡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各成员单位各自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核心企业新设立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第五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集团的发展。乡镇企业集团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给予的各项权利。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集团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成立内部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计划单列和自营进出口权等。第六条 乡镇企业集团应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采取专业分工、协作配套的生产经营方式,促进生产、流通、科研、服务相结合,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的变化。第七条 乡镇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所在地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组建原则和条件第八条 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发挥现有生产能力,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素质,增强竞争能力,实现企业间的优势互补;
  (四)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不得采用行政手段,随意取消成员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间利益同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第九条 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乡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必须是经济实力、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乡镇企业,也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控股公司;
  (二)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外,应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以及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核心企业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主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整体;
  (四)企业集团成员必须有共同遵守的章程,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关系及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五)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 乡镇企业集团包括核心企业、紧密层成员、半紧密层成员和松散层成员4个层次。构成企业集团至少应具有核心企业和紧密层成员两个层次。
  (一)核心企业。即企业集团公司,是整个企业集团的核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紧密层。即由核心层企业出全资兴办的企业、控股的企业及有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组成,实行资产、经营、管理的统一。
  (三)半紧密层。即由企业集团公司参股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也可由集团公司管理产供销主要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在集团公司统一经营下,按股份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和承担责任。
  (四)松散层。即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公司具有互惠性、协作关系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按照集团章程、合同、协议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独立经营,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三章 组建形式和办法第十一条 创办、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
  (一)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组建产加销、种加销、养加销的生产经营型企业集团;
  (二)以乡镇企业优势产业、名牌产品或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技工贸、贸工农、农工商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三)以经济技术联合或城乡协作为纽带,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
  (四)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形成区域性企业集团等。第十二条 不具备组建企业集团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乡(镇)、村(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实体公司或总公司,增强整体实力,提高规模效益。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批准为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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